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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2年5月8日起,中国境内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均可按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开展出口货物货物人民币结算。
一、外贸企业应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限取得用于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求供货企业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不得提前或滞后,开具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并要求:
(一)对外贸企业出口服装的,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必须包含区分男女,上下、成份等要素(也可在规格、型号栏中体现),如:棉制男式衬衫、化纤女式长裤。
(二)对外贸企业出口纺织品,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必须包含成份、工艺(针织、梭织)等要素(也可在规格、型号栏中体现),如:棉制针织印花布。
二、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属于“关注商品、核查商品、敏感商品且省外收购或异地报关”或“异地收购、异地非就近报关”的,在申报退税时应提供国内运费、报关费单据(对由供货企业送货到口岸的,可提供相应的合同),不能据实提供的进行发函核查。
三、对同一品名不同单价、不同规格型号的出口货物,应严格按照海关的要求予以分别报关。
四、生产企业商品代码由原来的全码(10-11位)改为按前8位进行备案,且有效期为3年。
五、自2012年7月1日起,出口发.票上的“货物名称”、“计量单位”必须中文打印(也可以中英文同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