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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受影响企业补助资金有关问题 一对一服务

2020/5/5 12:52:56发布183次查看
申请返还有什么条件?
各地级以上市实施此项政策和受影响企业申请享受此项政策应符合下列条件:
1、各地级以上市
实施返还的统筹地区上年末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应具备24个月以上支付能力。
2、受影响企业
申请返还的受影响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00001. 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
00002. 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一年以上;
00003. 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
足额:指企业上年度按照规定的缴费基数和费率,缴纳失业保险费。
上述裁员率是指:本企业上年度领取失业保险金总人数(含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人数)与本企业年平均参保人数之比。
3、无法同时享受稳岗补贴
享受6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失业保险费返还的受影响企业,不再同时享受《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的实施意见》(粤人社发〔2015〕54号)所规定的失业保险费返还。
认定 受影响职工 方面,符合以下三种情形之一可申请认定:一是受影响企业中,所在岗位受市场因素、经营下滑或生产调整冲击影响较大的职工。二是 2018 年 10 月 1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非因合同到期或个人主动从受影响企业离职,尚未实现就业的职工。三是从其他企业(指非受影响企业)离职,尚未实现就业的生活困难职工。生活困难职工指持有城乡居民低生活保障证或扶贫卡的家庭成员,以及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或困难(特困)职工证的人员。
企业详细申请程序如下:
1.企业申请
2019年4月1日—2019年12月31日,企业可向参保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报并提交《受影响企业申请表》。
2、信息比核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牵头建立全省统一的受影响企业和职工实名制信息系统。经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申请企业和职工信息录入实名制信息系统,由系统自动对申请企业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下降或进出口额下降情况进行比核。
系统比核所需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数据(不含深圳市数据)和进出口额数据,分别由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分署提供。省实名制信息系统与省税务局征管信息系统端口对接,比核各地录入系统的企业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数据情况。深圳市企业以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下降作为申报情形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情况由经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对接获取,并录入实名制信息系统进行比核。
广东分署于2019年第二季度起,每季度首月20日前,将符合进出口额下降比例的企业信息交换给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录入实名制信息系统,经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实名制信息系统对申请企业相关情况进行比核。
3、结果确认和反馈
经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实名制信息系统比核等情况,对符合相关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将认定结果告知申请企业;同时抄送税务、海关部门。受影响企业认定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申请返还时间及金额
申请返还时间:
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返还金额多少?
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返还数额。
注:返还金额一次性拨付到受影响企业账户。
返还数额 = 按照该企业上年度平均参保人数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统筹地区失业保险金标准)*6个月
比如:深圳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2018年6月起,新标准为1917元(我市低月工资标准2130元*90%)。
注:受影响企业只能获取一次返还数额。
什么是“受影响企业”?
1、定义
“受影响企业”是指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分署关于做好受影响企业和职工认定工作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6号),按规定程序认定的参保困难企业。
2、“受影响企业”认定条件
00001. 依法诚信经营,近三年内无重大税收违法行为,参加社会保险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
00002. 申请前连续两个自然季度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同比下降均超过15%;或申请前连续两个自然季度出口额或进口额同比下降均超过15%。
3、“受影响企业”认定程序
受影响企业认定工作按照属地原则,由企业参保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税务、海关部门办理。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8〕114号)精神,现就做好2019年受影响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工作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受影响企业的界定
本通知中的“受影响企业”是指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分署关于做好受影响企业和职工认定工作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6号),按规定程序认定的参保困难企业。
二、关于对受影响企业返还失业保险费标准及条件
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返还数额,即按照该企业上年度平均参保人数,乘以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统筹地区失业保险金标准)再乘以6个月予以返还。各地级以上市实施此项政策和受影响企业申请享受此项政策应符合下列条件:
实施返还的统筹地区上年末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应具备24个月以上支付能力。申请返还的受影响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一年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
上述裁员率是指:本企业上年度领取失业保险金总人数(含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人数)与本企业年平均参保人数之比。
三、关于受影响企业申领返还失业保险费的受理
(一)受影响企业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参保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返还失业保险费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收到受影响企业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核,在完成审核后7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告知审核结果。
(二)对审核通过的受影响企业名单和返还的失业保险费金额,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门户网站上公示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三)财政部门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定的受影响企业名单和返还失业保险费金额,按照基金拨付程序直接将资金一次性拨付到受影响企业账户。
(四)享受6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失业保险费返还的受影响企业,不再同时享受《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的实施意见》(粤人社发〔2015〕54号,以下简称54号文)所规定的失业保险费返还。稳岗返还资金主要用于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缴纳社会保险费等相关支出。返还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其中,企业稳岗返还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稳岗补贴”科目支出,受影响企业稳岗返还资金从“其他支出”科目中列支。
受影响企业只能享受一次6个月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失业保险费返还政策。
四、要做好受影响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情况报表报送工作
各地要按月统计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对受影响企业进行返还情况,包括返还金额、享受企业户数和惠及职工人数,同时做好享受稳岗返还企业实名制信息登记工作,并于每月10日前按时上报《受影响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情况表》。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其他参保企业,继续按照54号文精神,申请失业保险费返还,即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返还,申请条件、审核程序、资金拨付和使用范围等按54号文规定执行。
失业保险加大稳岗力度,支持企业稳定发展,是落实稳就业方针的重要举措,也是贯彻重大决策的具体行动,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按照积极稳妥、突出重点、总量控制、严格审核的原则,有力有序推动政策落实。要严格执行政策,严格条件标准,对僵尸企业中属要关停的企业,不得发放稳岗补贴;对技术落后、没有市场前景、生产恢复无望的“僵尸企业”以及严重失信企业,不宜返还失业保险费。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当地财政等相关部门研究制定“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企业”的认定标准,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失业保险费的返还工作。要优化审核流程,积极推进网上申报、网上审核、联网核查。要强化信息共享,特别是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要主动服务,转变服务方式,有条件的地市可取消申请环节,加强联网数据比对,提高经办服务质量和效率。要加强对基金风险的防范,建立基金动态监测机制,密切关注基金支出情况,确保基金收支平衡和安全。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结合援企稳岗“护航行动”、职工技能提升“展翅行动”和失业保险惠企政策进民企活动,主动宣传解读政策,使企业和职工了解政策内容,熟悉办理程序,方便有效地享受政策,确实把失业保险稳就业政策落实到位。
本通知自2019年5月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底。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建立受影响企业和职工实名制信息系统,对受影响企业和职工开展认定以及后续享受扶持政策和服务进行管理。同时,跟进评估政策实施情况,必要时按程序对有关标准进行调整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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