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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019/6/11 12:46:55发布131次查看

佛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过户前,将变卖的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后,房屋能否过户?
问:2018年1月1日,张三与王五签订购房合同,张三将自有的一套房屋卖给王五,约定房屋总价150万元,王五立即支付120万元,剩余的30万元待房屋办理过户手续后再支付。合同签订当天,王五支付了购房款120万元,张三承诺2个月内办好房屋过户手续。2018年2月1日,在未征得王五同意也未告知赵六的情况下,张三为向赵六借款50万元将该房屋抵押并进行了抵押登记。王五虽已住进涉案房屋但因迟迟未能办理过户产生纠纷。
答:本案中,购房合同系张三、王五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约定全mian履行合同义务。王五已按照约定支付房款,张三理应协助办理涉案房屋的过户手续。但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以城市房地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本案中,张三隐瞒房屋已出卖的事实,将尚未办理过户的房屋抵押给赵六并完成抵押登记,赵六基于对张三房权证的信任签订抵押合同,构成善意,故虽然买卖合同先于抵押合同成立,但抵押合同合法有效。如果将涉案房屋顺利过户到程某的名下,必然会侵害善意第三人赵六的抵押权。
  综上,涉案房屋在解除抵押前无法实现过户。王五可基于张三的违约行为要求解除合同,由张三返还房款并赔偿经济损失;也可要求张三继续履行合同,要求张三提前还清赵六债务,解除房屋抵押,实现涉案房屋过户;否则,抵押到期后,若张三无法按时偿还借款,涉案房屋可能面临折价、拍卖、变卖,最终无法实现房屋买卖合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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